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
高县公安
持续在全县范围内
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现将近期部分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酒醉驾
3月11日,田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超员曝光
3月14日,胡某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车、7座以上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民警向当事人科普了违法超员的危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月22日,毛某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车、7座以上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民警向当事人科普了违法超员的危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月23日,张某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车、7座以上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民警向当事人科普了违法超员的危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月28日,余某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车、7座以上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民警向当事人科普了违法超员的危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3月16日,严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庆符镇石门大道闯红灯,被群众举报,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月25日,在 246 国道 436 公里 800 米处,吴某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月3日,魏某在叙高路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月3日,李某在叙高路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科普小课堂
醉酒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于:高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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